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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彩礼拒返还 释法明理促和谐
[三明日报]         2024-05-07 15:18:00        字体显示:

  案情:2021年12月间,小俊和小雅经亲属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两人于2023年2月举办了婚礼。按照当地习俗,订立婚约时小雅收到了小俊给付的彩礼16.66万元和价值4.7万元的黄金首饰。但婚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常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共同生活了8个月后分手。因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未果,小俊向泰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雅全额返还彩礼及金银首饰。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小俊与小雅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后因产生矛盾分手,小俊诉请小雅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双方曾举办婚礼且短暂共同生活,可适当酌情减轻小雅的部分返还责任。最终,小俊与小雅达成调解协议,小雅当庭退还彩礼款51000元及金银首饰。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确定彩礼的返还,会根据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及实际生活的情况,还需考虑彩礼的实际使用、嫁妆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再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 

  来源:三明日报(廖长春  张建文  吕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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